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:江苏省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(简称:江苏纺机协会),英文名称:Jiangsu Textile Machinery & Accessories Association(简称:JTMA)。
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江苏省纺织机械器材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及相关的教育、科研、设计、检测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:为协会成员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,推进,推进全行业的发展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七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纺织大厦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,传达政府的意图,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,推进纺织机械器材行业的发展。
具体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。
(一)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。
1、组织起草制订纺织机械器材行业有关条例,并组织实施。
2、组织本行业开展行业标准、新技术推广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。
3、组织制订行业规划、科技发展规划、新产品规划和技改规划。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会审,并组织实施和新产品成果鉴定工作。
4、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,并协助贯彻实施。
(三)推动结构调整,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、技术合作等方面的问题,组织交流、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,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。组织同类型企业和同类型产品企业开展专业活动。
(四)开展咨询服务,组织信息交流活动,出版通讯刊物,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信息,引导企业生产经营。
(五)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会员培训技术和管理,提高企业的素质。
(六)发展与国外纺织机械制造协会和厂商等民间组织的联系,开展经济、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,参与组织纺织机械器材来展和出展工作。协助企业进行对外出口、合资合作、利用外资、引进技术等方面工作,在前期准备工作中,组织企业形成统一市场。
(七)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,开展质量评定和创名牌产品活动,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。
(八)调查分析本行业企业产品价格情况,提出建议。
(九)参加社会公益活动,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活动。
(十)承办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的其他有关纺织机械器材方面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,从事纺织机械器材制造和为纺织机械器材工业经营、配套、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单位,拥护本协会章程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。
(二)凡在非单位会员单位中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领导、专家学者,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的人员,拥护本协会章程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要求参加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,须填写江苏省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会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,两份寄交协会秘书处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行使本协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有权参与协会管理,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权;
(三)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章公约;
(二)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;
(四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;
(五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及各项合作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、监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,实行等额选举,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五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经理事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1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
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
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九条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二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年8月3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